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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年09月10日

试论我国包装业与环保之和谐发展(下)

绿色包装已作为我国包装业发展的总的必然趋势,笔者认为发展绿色包装应该从以下诸层面考虑 第一 法律制度的设计层面

现行法律中只有两处对产品的包装及回收利用做出了规定。《清洁生产法》第20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7条: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产品包装的规定基本上处于政策宣言的层面上,不具有具体的可操作性。虽然我国已经意识到简化包装的必要性及产品包装物的回收利用,但仅仅这两条简单的规定并不能解决现实中的问题。

1,过度包装的合理界定

要防止产品过度包装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对包装及安排工作人员尽快到客户现场解决过度包装进行合理的界定。根据1994年12月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所谓的包装是指“一切用来盛装、保护、掌握、运送及展现物品的消耗性资源”,包括糖果盒、塑料袋、直接与商品系在一起的标签等。从目前发达国家的做法来看,对产品包装是否过度主要从包装体积和(或)包装价值两个角度进行规定。如明确规定产品的包装定位不得超过包装体积的25%,包装成本不得超过产品价值的15%。如日本的《包装新指引》中规定,容器内的空位不应超过容器体积的20%;包装成本不应超过产品出售价的15%;包装应正确显示产品的价值,以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为配合该指引的实施,日本百货业协会还成立了专责委员会。另外,日本东京都规定的《商品礼盒包装适当化细要》中也有规定:包装容器中的间隙原则上不可超过整个容器的20%;商品与商品之间的间隙必须在1厘米以下;商品与包装箱内壁之间间隙必须保持在5毫米以下;包装费用必须在整个产品价格的15%以下。当然,对于某些遇热会发酵和膨胀液体产品,应做出预留容量,比如英国政府规定金属桶盛装液体预留容量的5%。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包装物不能大于被包装物体积的1/10。

2,过度包装的法律定性

从发达国家对待产品过度包装的态度来看,多数国家将产品的过度包装视为是一种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美国、加拿大法规政策规定,只要非技术上所需要而有包装内有过多的空位,包装与内容的高度、体积差异太大,无故夸大包装情形之一者,就属于欺骗性包装。日本对包装空位或包装成本超标的包装行为视为欺诈;而德国将以膨大的包装夸大真实的内装物容量的行为属于欺骗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在韩国将过度包装物品视为一种违法行为。如果厂商不依照政府规定减少产品的包装比率和层数,最高会被罚款300万韩元。为了落实药品包装比率和层数的限制,韩国政府有三大措施用来规范厂商:一是检查包装;二是奖励标示;三是对违反包装标准的罚款处理。首先对被怀疑有过度包装之嫌的商品,政府可以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到专门检查部门接受检查。制造商或进口商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0天内自费前往检查部门受检,并将检查记录在物品包装的表面标示出包装空间的比率、包装材质、包装层数等。

3,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法律对策及体系重构

对于产品过度包装问题,从目前的现行法律制度上确实找不到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款,恐怕这也不是简单的一部包装法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不能搞简单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立法。我们壁灯并不缺乏法律资源,然而现实中出现的种种法律困惑,再一次说明了由于以往立法的技术不成熟。同一问题规定在不同的立法文件中,将解决问题的法律条款肢解的支离破碎,其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在实践中根本无法进行操作。因而这涉及到对限制产品包装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体系重构,进而提出法律对策。

当今,世界上发达国家大多通过立法来限制过度包装。例如,由于环境资源恶化而在全球掀起的“绿色包装”浪潮下,欧洲各国政府纷纷制定包装法。最早推崇包装材料回收的德国制定了“循环经济法”、“包装条例”,丹麦率先实行“绿色税”制度,荷兰的“包装盟约”法国的“包装条例”以及比利时的“国家生态法”等,很多国家要求制造商、进口商与零售商负起将包装材料回收利用与再制造的。具体考查国外控制过度包装的法律措施主要有三种:第一,标准控制。即对包装物的容积、包装物与商品之间的间隙、包装层数、包装成本与商品价值的比例等设定限制标准,如韩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第二,经济手段控制。如对非纸制包装和不能满足回收要求的包装征收包装税,如比利时。另外通过垃圾计量收费,引导消费者选择简单包装,如荷兰第三,加大生产者。规定由商品生产者负责回收商品包装,通常可以采取押金制的办法委托有关商业机构回收包装。为便于回收,生产者会主动选择使用材料少容易回收的包装设计,如德国、法国等国家。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的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和具体回收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实行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经济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为了贯彻上述第二十七条要求,落实多届人大和政协对此问题提出的提案,于2003年2月13日下达公函给原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委托其负责起草《强制回收包装物的目录和管理办法》。这使得我国第计量质检;冶金钢铁;机械制造;高等院校;科研实验所;商检仲裁、技术监督部门;其它行业一部涉及包装的法规进入了实质性制定程序。在医药领域,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于2002年、2003年相继颁布了34项国家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25项弦乐器包装材料检验方法标准,并下发了《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的通知》,旨在加强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监管。目前中国约有医药包装企业1500家,年产值在150亿元左右,但医药包装材料的质量及包装品种都明显低于国际水平。中国《医药包装行业“十五”发展规划纲要》已将环保、高性能的OTC包装、优质管制和轻量模制瓶、丁基胶塞、优质铝塑组合盖、绿色胶囊、优质泡罩等作为今后中国医药包装的发展重点。

在烟草方面,2003年11月10日,中国政府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全球长一个关于控烟的国际公约《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成为公约第77个签署国。该公约中“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条款将对目前中国的烟草包装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中国烟草企业在2006年11月10日前将要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换装”运动。为此,中国烟草企业现一次全面、彻底的“换装”运动。为此,中国烟草企业现在正在烟包设计、包装材料和印刷工艺等方面积极寻打有效的对策;同时,中国烟草的最高管理机构--国家烟草专卖局也在烟草行业内积极推广环保的烟草包装材料,一些技术已相对成熟的绿色烟草包装材料如真空镀铝卡纸等正在被越来越多的烟草企业所认可。

2004年底,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偏心轴型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国家发改委给中国包装联合会下达了《适应循环经济发展需要,大力发展绿色包装产业》的研究课题,为制定促进我国包装工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的措施提供科学的依据。经过专家们的初步调研,课题组成员于2005年4月初云集厦门,对该课题的各方面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拟订了研究报告的整体框架,明活性染料确了需要进一步分工调研的内容,使课题的研究进入了深入探讨的阶段。

第二 技术手段层面

包装工业是一种具有高科技含量产业,它的发展不随着各行业对吹膜机的要求愈来愈高得不依靠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工业先进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一直试图制定一些国际通用的环境标准来对各国的环境进行规范。跑车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为满足这一需要经过多次会议和成员国投票表决,于1997年制定并颁布了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它对包装工业有着重要影响。

绿色包装的内容随着科技的进步,包装的发展还将有新的内涵。例如,降解塑料一词来源于塑料高分子结构的特殊概念,现在更流行提倡使用内涵更丰富的“生态塑料”(Ecoplaatics)。因为传统的以石油为原料的塑料的可持续发展,受困于石油的供应,经济的发展加深了对石油的依赖,经济的发展导致更多的废弃塑料形成白色污染。而环境保护需求尽量使用完全可生物降解的生态材料。完全可生物降解的生态材料技术目前正在日益完善。依照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及其相应的石油消耗速度,我国石油存贮将在大约16年后消耗尽,我国石油供应将越来越依赖于进口,现已成为第二大石油进口国,动荡的中东局势严重影响石油的供应。现在我国塑料的年消耗量已经超过2500万吨,其中包装占600万吨左右,在垃圾中的比重日益增大,处理困难。即使要求一半的塑料能完全降解,年需求量就达1250`万吨,而我国目前以淀粉为原料的全降解生态塑料不到10万吨,性能较好的聚乳酸生态塑料还未产业化,缺口很大。聚乳酸是当前公认的能在相当程度上取代PE等传统塑料的生态塑料,因为它可以形成图1玉米淀粉生态塑料的生态循环所示生态塑料的生态循环。但是,目前聚乳酸等生态塑料在成本和包机器开始运转装应用上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重视包装物的绿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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